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 邱偉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志純 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時,法院自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101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之訴為由,聲請供擔保後,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903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前揭再審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之前揭101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在案。故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核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 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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