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易字第35號上訴人 林芳祥 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 律師被上訴人 周振邦 原名 劉振邦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追加被告 林珠蘭 訴訟代理人楊華興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追加被告林珠蘭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本審追加林珠蘭為被告,未經他造同意,又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