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4號上訴人巨多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春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許峻鳴 律師上訴人南璋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侯聯松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許坤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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