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陞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1號上訴人 劉清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等間陞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5月1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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