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0號
原 告 王義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慧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