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0號
原   告  王義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慧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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