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庭雅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
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