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51號
原   告  李成林
被   告 永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以10
6年度北補字第1193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寄存送達予原
告,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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