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埔刑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埔刑簡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00000000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末按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被告00000000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份存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