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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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 鄭淑媛

鄭春裕

鄧美玉

鄭紹明

鄭紹興

鄭秀芳

鄭瑞日

鄭月英

鄭淼治

徐鳳鞠

鄭聖襦

鄭聖傳

鄭秀壬

鄭重

黃文昭

黃文旭

黃惠媛

黃惠麗

黃惠芳

被上訴人 鄭瑞慶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葉珊谷

法官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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