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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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3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正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5080號),於114年4月11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