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司調字第368號
聲請人 江增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秋山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其中一相對人江秋山已於民國109年2月5日出境,對其送達之通知書,應於外國為送達,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江秋山戶籍謄本(除戶部分)附卷可參。次查,另一相對人 江李阿梅 ( 江銓琳 之繼承人)住不詳而對其送達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此有相對人聲請狀中記載因相對人江李阿梅住不詳而聲請公示送達可參。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