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46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相對人 賴金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辦理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1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依都更條例權利變換程序 陳旺邦 取得一戶房地並得領回差額價金新台幣0000000元(但須扣除稅費),因其全體繼承人未受領,聲請人欲依民法326條辦理提存,詎相對人設籍在台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在北投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且相對人無出境紀錄,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