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0號
原告丙○○原告丁○○原告甲○○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友辰 律師被告乙○○被告永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水來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正國 律師右抗告人因與永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永昇貨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永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永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永昇貨運有限公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游婷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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