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一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科昇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案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所明定。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專利法」刪除現行之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並經行政院核定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自訴人指被告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罪嫌之刑罰既已廢止,揆諸上開規定,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判決未及審酌專利法已廢止刑罰,而對被告為實體無罪之判決,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撤銷,改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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