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0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李克廉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3月12日執行羈押,至96年6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陳憲裕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