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20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石佳靖
上列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林品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