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段耀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