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余麗玉 等間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等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余麗玉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
為規避債權人強制執行,竟將其所有之獨資商號,移轉登記
予相對人 黃璽霓 ,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余麗玉財產之執行,
爰聲請調解,請求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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