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328號
原告 鍾濰揚
訴訟代理人 廖湘妃
法定代理人 趙靜芬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澐樺 律師
翁嘉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尚餘610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