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328號

原告 鍾濰揚

訴訟代理人 廖湘妃

被告啟富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靜芬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澐樺 律師

翁嘉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尚餘610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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