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秩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字第26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被移送人   楊文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字第民
國109年8月31日楊警分刑字第10900267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藥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之一氧化亞氮鋼瓶(俗稱笑氣)壹瓶、氣球伍顆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楊文傑於民國109年8月20日18時
50分許,在停駛於桃園市○○區○○○路○段○○○巷○○弄○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
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為移送機關之員
警執行臨檢勤務時查獲,並現場扣得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
)鋼瓶1瓶、氣球5顆,應認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項第1款規定。
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
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上開
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7張附卷可
參,另有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1瓶、氣球5個扣案
為憑,堪信為真實。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之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
、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秩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三、次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
入,且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第23條本文所明定,本件查獲盛裝笑氣(一氧化二氮)
鋼瓶1瓶及氣球5顆,均係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所用之物,而
上開鋼瓶及氣球為被移送人購買所有,此有警詢筆錄可證。
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
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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