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劉輝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下午四時廿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簡慧娟~B法官張震武~B法官范智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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