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吳敏蕙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尚有裁判費銀元肆佰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