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二六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三七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三七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楊豐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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