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四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秀桂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王秀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認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九、七月二十九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