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正治 訴訟代理人 方錦聰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嗣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尚有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十八萬四千二百二十一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