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8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國民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二四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臺中市○○路○○○巷○號管理室前,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公然對告訴人甲○○謾罵:「幹你娘,持臭機八給人幹」(臺語)等語,足以貶損甲○○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訊問時當庭以言詞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該次訊問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關於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另由本院逕依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