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84號原告 李秀榮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複代理人 張麗美
之1被告 馬淑玲
李錦堂 李錦興
3 李錦禧 陳金興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5萬7360元〔即依本院卷第139頁原告民國101年9月7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狀所載聲明之面積
183.6㎡(19.69㎡+163.91㎡)×本院卷第13至14頁所載公告現值5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63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新臺幣2萬7037元,尚不足新臺幣6萬9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