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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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13號原告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億伍仟捌佰肆拾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億伍仟捌佰肆拾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佰參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鴻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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