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3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飛燕企業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黃英發 被告 黃英山
黃旋丁上4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彥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4,793【計算式:美金137,008.62元×30.617(即起訴日106年6月28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617元)=4,194,7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