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20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逸祥 上列被告因聲請交保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李逸祥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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