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聲請人 盧建翰 代理人(法扶律師) 洪晨博 律師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楊宗秦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權人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盧建翰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向債權人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僅能與部分債權人成立調解,且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華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7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