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陳旭信 被告 陳厚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79號改分為113年度嘉簡字第14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家賢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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