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158號聲請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受安置人C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將受安置人留置在產後護理之家,受安置人經通報安置後,在寄養家庭之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培養適切習慣,輔導寄養父母給予正向陪伴照護,社工並輔導受安置人母親停親出養或釐清受安置人生父身分與意願後,司法途徑由受安置人父親接回;又受安置人安置後僅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親子會面,惟後續原生家庭態度消極,未再有會面,現由市府主責親子鑑定處遇,受安置人母親各種理由延宕,評估受安置人出生後遭其母親遺棄,且係為受安置人母親婚姻中與其他對象生育之子女,建議受安置人不宜結束安置返家;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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