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原告王蔡○○
王○○王○○王○○王○○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 律師被告 張文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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