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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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告浚源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鴻群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