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致穎律師
林石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仁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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