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57號
原 告 劉寶鳳
訴訟代理人 李永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