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57號
原   告  劉寶鳳
訴訟代理人  李永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 桃簡 字第 157 號裁定(108.04.10)[和解]
  •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 桃簡 字第 157 號(108.05.31)[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