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595號
原 告 詹祐驊
被 告 胡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起訴時被告
之戶籍地位在「臺北市信義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依上規定,堪認本
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賴家瀅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