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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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21號

原告 蔡林月霞

訴訟代理人 蔡竤吉

被告 李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63號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持本院民國111年度司票字第46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非原告簽發,系爭本票所示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等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並非由其所簽發,被告亦不爭執系爭本票非原告所簽發,則依前揭規定,原告無須負發票人責任。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裁定所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46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5月5日

60,000元

未載

111年5月31日

TH0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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