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2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告 程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自附表所示之分期繳款期限起未依約繳款,依約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並自附表所示分期繳款期限之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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