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56號

原告 黃小玲

被告 黃禾

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或被告應於110年6月25日前辦理坐落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繼承登記,逾期將裁定駁回(因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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