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巳○○相對人庚○○即 蔡春木 之
寅○○即蔡春木之子○○即蔡春木之癸○○即蔡春木之丑○○即蔡春木之卯○○即蔡春木之未○○即蔡春木之午○○即蔡春木之申○○即 蔡條枝 之丙○○即蔡條枝之戊○○即蔡條枝之己○○即蔡條枝之丁○○即蔡條枝之酉○○即蔡條枝之辰○○即蔡條枝之壬○○即蔡條枝之甲○○即 蔡武德 之乙○○即蔡武德之辛○○即蔡武德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蔡金勇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