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邱新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三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即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將其羈押,復分自九十六年四月八日、六月八日及八月八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事項中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迄今依然存在,無法以具保代之,是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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