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李文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
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