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聯義營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3,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