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丙○○被告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經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新台幣1,00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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