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01號聲請人乙○○
戊○○甲○○丙○○前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丁○○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謝明倫┌─────────────────────────────────────────────────────────┐│本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0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江林夏桑 │96年5月19日│未載│19,960,000元│TSNO26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