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6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3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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