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之21被告甲○○被告萬泰商業銀行上列原告因被告甲○○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