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緩刑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受刑人乙○○受刑人丙○○受刑人丁○○受刑人戊○○受刑人己○○受刑人庚○○受刑人辛○○受刑人壬○○受刑人癸○○受刑人子○○受刑人丑○○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於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上列受刑人等因恐嚇等案件,於97年12月31日經貴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判決確定,上開確定判決宣告:緩刑二年,並應各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60小時、100小時之義務勞務。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行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之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惟上開確定判決漏未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3項聲請裁定之,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